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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铁路局 公安部关于公布《铁路旅客禁止、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》的公告

发布时间:2022年06月02日 13:27 信息来源:威海市地方铁路事业发展中心 阅读次数:

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公告第1号

  为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,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》《铁路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,现公布《铁路旅客禁止、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》。 

 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企业网站、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通过多种方式公告《铁路旅客禁止、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》,履行告知义务。 

  公益性“慢火车”可以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少量家禽家畜和日用工具农具。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,按照其约定。 

  军人、武警、公安民警、民兵、射击运动员等人员依法可以携带、托运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 

  在特定区域、特定时间,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依法决定提升铁路旅客禁止、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查控标准的,从其规定。 

 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。原《国家铁路局 公安部关于发布铁路<禁止携带物品目录>的公告》(国铁运输监〔2015〕3号)同时废止。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铁路局 公安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2年5月17日

 

铁路旅客禁止、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

 

  一、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物品 

  (一)枪支、子弹类(含主要零部件) 

  1. 军用枪、公务用枪:手枪、冲锋枪、步枪、机枪、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。 

  2. 民用枪:气枪、猎枪、运动枪、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。 

  3. 道具枪、发令枪、钢珠枪、催泪枪、电击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。 

  4.上述物品的样品、仿制品。 

  (二)爆炸物品类 

  1. 弹药:炸弹、照明弹、燃烧弹、烟幕弹、信号弹、催泪弹、毒气弹、手雷、地雷、手榴弹等。 

  2. 爆破器材: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震源弹、爆破剂等。 

  3. 烟火制品:礼花弹、烟花(含冷光烟花)、鞭炮、摔炮、拉炮、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,发令纸、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,以及“钢丝棉烟花”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。 

  4.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。 

  (三)管制器具 

  1.管制刀具:根据《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》(GA 1334-2016),认定为管制刀具的专用刀具(匕首、刺刀、佩刀、三棱刮刀、猎刀、加长弹簧折叠刀等)、特殊厨用刀具(加长砍骨刀、加长西瓜刀、加长分刀、剔骨刀、屠宰刀、多用刀等)、开刃的武术与工艺礼品刀具(武术刀、剑等),以及其他管制刀具  (超过GA/T 1335《日用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》规定的尺寸规格限制要求的各种刀具)。 

  2.其他器具:警棍、军用或者警用匕首、催泪器、电击器、防卫器、弩、弩箭等。 

  (四)易燃易爆物品 

  1.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:氢气、甲烷、乙烷、环氧乙烷、二甲醚、丁烷、天然气、乙烯、氯乙烯、丙烯、乙炔(溶于介质的)、一氧化碳、液化石油气、氟利昂、氧气(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)、水煤气等。 

  2. 易燃液体:汽油(包括甲醇汽油、乙醇汽油)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酒精、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%或者标志不清晰的酒类饮品、1,2-环氧丙烷、二硫化碳、甲醇、丙酮、乙醚、油漆、稀料、松香油等。 

  3. 易燃固体:红磷、闪光粉、固体酒精、赛璐珞、发泡剂H、偶氮二异庚腈等。 

  4. 自燃物品:黄磷、白磷、硝化纤维(含胶片)、油纸及其制品等。 

  5.遇湿易燃物品:金属钾、钠、锂、碳化钙(电石)、镁铝粉等。 

  6.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:高锰酸钾、氯酸钾、过氧化钠、过氧化钾、过氧化铅、过醋酸、双氧水、氯酸钠、硝酸铵等。 

  (五)毒害品 

  氰化物、砒霜、硒粉、苯酚、氯、氨、异氰酸甲酯、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灭鼠药、杀虫剂、除草剂等剧毒农药。 

  (六)腐蚀性物品 

  硫酸、盐酸、硝酸、氢氧化钠、氢氧化钾、有液蓄电池(含氢氧化钾固体、注有酸液或碱液的)、汞(水银)等。 

  (七)放射性物品 

 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,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,详见《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(试行)》。 

  (八)感染性物质 

  包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和感染性样本,详见《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》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、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。 

  (九)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 

  1.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。 

  2.硫化氢及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。 

  3.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。 

  4.不能判明性质但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。 

  (十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、运输的物品。 

  二、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 

  (一)锐器:菜刀、水果刀、剪刀、美工刀、雕刻刀、裁纸刀等日用刀具(刀刃长度超过60毫米);手术刀、刨刀、铣刀等专业刀具;刀、矛、戟等器械。 

  (二)钝器:棍棒、球棒、桌球杆、曲棍球杆等。 

  (三)工具农具:钻机、凿、锥、锯、斧头、焊枪、射钉枪、锤、冰镐、耙、铁锹、镢头、锄头、农用叉、镰刀、铡刀等。 

  (四)其他:反曲弓、复合弓等非机械弓箭类器材,消防灭火枪,飞镖、弹弓,不超过50毫升的防身喷剂等。 

  (五)持有检疫证明、装于专门容器内的小型活动物,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说明运输过程中通风、温度条件。但持工作证明的导盲犬和作为食品且经封闭箱体包装的鱼、虾、蟹、贝、软体类水产动物可以随身携带。 

  三、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 

  (一)包装密封完好、标志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4%、小于或者等于70%的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。 

  (二)香水、花露水、喷雾、凝胶等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喷压力容器日用品,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,每种限带1件。 

  (三)指甲油、去光剂累计不超过50毫升。 

  (四)冷烫精、染发剂、摩丝、发胶、杀虫剂、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,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50毫升,每种限带1件,累计不超过600毫升。 

  (五)安全火柴不超过2小盒,普通打火机不超过2个。 

  (六)标志清晰的充电宝、锂电池,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,含有锂电池的电动轮椅除外。 

  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、运输的物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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